官員電話不許隨意公開
全國首例侵犯公民資訊犯罪案日前在廣東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騙子非法出售個人資訊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成為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資訊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徵信據悉,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間,邵國松等多名騙子利用購買的領導電話資訊,先後詐騙6位地方領導幹部親友,共騙得83萬元。(《廣州日報》1月4日)
在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徵信社“侵犯個人資訊罪”之後,該罪名終於被“派上用場”、出現“首例”案件。這當然是件值得慶賀的事情,也不無紀念價值。
當然,官員、領導幹部也是國家公民,其資訊權益也應受法律保護。但同樣應當承認的是,基於更好地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需要,對於執掌公權力的官員的許多個人權益如隱私權、個人資訊的保護,實際上又是不可能也不應該與普通公民完全一致的。如這些年,在嘗試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過程中,不少地方就已開始將官員的許多個人資訊、隱私進行公開化,如工資、住房、汽車等資訊。徵信社至於像電話這樣的官員資訊,則在更多的地方已被明確要求向社會公開、在媒體上發佈———顯然,在這裡,官員電話資訊實際上已不再被當做一般意義上的個人資訊對待,而成了政務資訊或者說廉政資訊的一部分。徵信既然如此,再以官員電話資訊作為侵犯公民資訊犯罪的載體,是否有失牽強、不那麼合乎時宜呢?
不過,回到上述“首例”案件的具體案情———被侵犯的資訊為電話資訊,而受害人更是清一色的領導幹部及其親友,不禁又讓人心生許多另類、別樣的滋味,進而甚至會覺得這起標誌性的“首例”案件,或許其實並不十分徹底、純粹———
在眼下的現實生活中,像電話這類公民個人資訊,被以洩露、倒賣等方式侵犯的現象,徵信社無疑非常之多、也非常之普遍。那麼,這種背景下,何以具有標誌性的“首例”案件,偏偏還是官員、領導幹部這樣的特殊被侵害主體,而非更普通尋常的一般公民、老百姓呢?在這裡,是否存在一個領導幹部的個人資訊更受重視、更易於被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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