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鎮長“借款”被認定犯受賄罪
今年40歲的馮建強曾經是湖州市織里鎮副鎮長,2007年調至八里店鎮任副鎮長。2001年至2006年,馮建強在擔任湖州市吳興區織里鎮副鎮長分管農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農業園區建設、園藝工程建設、菜籃子服務中心經營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並以“費用開支”“派用場”等為藉口索取錢財,共計受賄人民幣10萬元、美元2500元,貪污公款2萬元。

在馮建強收受的10萬元人民幣賄賂款中,其中有兩筆是以藉為名的索賄。http://www.kfgood.url.tw一筆是2003年年底,因同學李某向馮建強借錢,馮建強便向農莊老闆吳某提出借款5萬元,吳某的農莊是馮的聯繫點,為了得到馮工作上的照顧,吳某借給馮建強5萬元。後同學李某歸還了借款,但馮建強並未將此款還給吳某,直至案發。另一筆是2003年8月,馮建強出面幫織里鎮李家壩村村民沈某討回了4萬元補償款,之後馮建強留下3萬元,致電給沈某稱“要派用場,借款3萬”,沈某因馮建強是分管農業的鎮領導而應允。之後,馮建強一直未向沈某表示要歸還該款。直至2009年3月,農莊老闆吳某行賄案發,馮建強歸還給沈某3萬元。

經浙江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的湖州市八里店鎮副鎮長馮建強一案,吳興區法院最近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二萬元。
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馮建強作為分管農業的副鎮長,http://www.kfone.com.tw與沈某純屬業務上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沈某基於該關係而無法拒絕馮建強向其借款。而馮在以“派用場”為名借錢後,既沒有出具借條,且在長達5年多無任何還款表示和行為,直至吳某案發因害怕被法律追究才歸還,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該款的故意,應認定為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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